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其男友廖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下,在晋安区仍按照廖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共转账毒资人民币30000元给廖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其中人民币20000元为陈某借给廖某某,另人民币10000元为廖某某事先通过信用卡套现后交于陈某。2019年3月15日,廖某某用上述毒资在重庆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29号12-4号向毒品上家赵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70克冰毒和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廖某某购买毒品成功后将毒品带回福州,后分别贩卖给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经鉴定,涉案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目前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何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廖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
5. 辨认笔录:廖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柴某某、冉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等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甲基苯丙胺,仍然帮忙筹集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30000元,用于购买170克冰毒和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榕
检 察 员:陈晨燕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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