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立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2013年8月2日,陈立亮因犯抢夺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17日,陈立亮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25日,陈立亮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0503,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立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陈立亮在衡阳县境内盗窃作案6起,被盗财物共计价值34068元,其中三次为入户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立亮从一栅栏断裂处潜入衡阳县**乡雁翔公司五楼员工宿舍,盗窃唐某某一台白色华为9XPLUS手机,经认定价值1350元。
2.同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立亮从一围墙断裂处潜入**乡政府彭某某的公租房,盗窃现金5200元,硬和天下香烟27包、软和天下香烟4包、尊享和天下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5包、硬芙蓉王香烟6包,经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4060元。
3.同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立亮潜入**乡政府朱某某的公租房,盗窃一台苹果8PLUS手机,经认定价值2100元。
4.同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立亮潜入**乡阳陂桥组的肖某某家,从肖某某放在客厅的裤子口袋内盗窃现金800元。
5.不久,被告人陈立亮潜入衡阳县**园**宿舍区,爬窗进入李某某宿舍,盗窃现金3000元,一台******手机、一枚25.8克的黄金戒指,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3268元。
6.同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立亮潜入衡阳县**渡镇**村群星幼儿园,盗窃毛某某一台oppoA73手机、刘薇一台******手机、一台苹果XR手机、孔某某一台小米3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429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立亮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一台oppoA73手机、一台******手机、一台苹果XR手机、一台小米3手机,民警将手机退还给毛某某、刘某某、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立亮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累犯材料、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立亮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亮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三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亮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立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立亮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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