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立冬,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 为榆树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立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立冬于2020年2月14日16时许,在榆树市**镇**村于某某家门前,将其家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700元的黑色奇瑞牌轿车盗走。
被告人陈立冬于2020年5月一天,在榆树市**镇**小区南门,将叶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100元的北汽威旺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出返还。
被告人陈立冬于2020年5月里的一天,在长春市二道区**路**宿舍**栋平房黄某某家,入室盗走人民币7元。于2020年5月28日到黄某某家再次行窃时被黄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陈立冬于2020年6月6日晚上,在榆树市**小区门前,将赵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760元的五菱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出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立冬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立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冬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立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
检察官助理:王阳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立冬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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