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陈立均,绰号“二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所**段**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吸毒,于2012年2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广刚,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住址同户籍地。2001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7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代有,绰号“八娃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所**段**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05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刘代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级别管辖,该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两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3月19日、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共谋从云南购进毒品海洛因予以贩卖,由陈立均负责联系毒品上家,蒋广刚负责出资,之后蒋广刚又联系被告人刘代有帮助接收毒品。2019年9月初,蒋广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立均提供2万元作为购毒定金,随后陈立均将2万元汇入毒品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2019年9月28日,蒋广刚联系刘代有称毒品即将抵达铜梁,随后刘代有驾驶自己的渝A3****商务车从重庆主城回到铜梁,并于当晚入住铜梁区**街道**街**号陈立均的麻将馆。2019年9月29日15时40分许,蒋广刚驾驶渝A3****商务车、刘代有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共同从陈立均的麻将馆出发前往旧县街道永清乡邮政所收取毒品上家寄来的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15时43分许,陈立均在旧县街道金钟路坐上蒋广刚驾驶的渝A3****商务车。同日16时许,两车同时抵达永清乡邮政所,刘代有根据陈立均、蒋广刚的指挥进入邮政所领取一装有毒品的包裹,随后即被民警抓获。同时,民警将停在邮政所门外的渝A3****车内进行监视的陈立均、蒋广刚抓获。民警在刘代有取出的包裹内查获海洛因713.54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成分含量为32.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快递纸箱等物证;
2.银行流水、活动轨迹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钟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刘代有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手机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刘代有为贩卖而购买毒品海洛因713.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刘代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代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刘代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龙
检察官助理:王 珣
2020年7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立均、蒋广刚、刘代有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九卷(附光盘六十一张,U盘一个)。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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