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立朋,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立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1月2日本院将该案报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5月9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叶某某(已判刑)以交友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31岁)骗至襄阳市,传销人员陈某某(已判刑)安排叶某某、戎某某(另案处理)将刘某甲带到本市襄州区**村闫某某(已判刑)的传销窝点。6月13日中午,叶某某与戎某某一起到火车站将刘某甲接到襄州区**村闫某某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李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上前将刘某甲围住对其进行大声恐吓,逼迫刘某甲参加传销组织。当晚7时许,因刘某甲不配合管教,闫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报告并寻求帮助,陈某某遂联系刘某丙(已判刑)安排传销人员韩某某(已判刑)对刘某甲进行武力教育。2018年6月13日20时许,韩某某来到上述传销窝点后将刘某甲打倒在地,然后骑在刘某甲身上,用毛巾蘸水后捂住其口鼻并向毛巾上浇水。传销人员被告人陈立朋同刘某乙分别按住刘某甲的两只胳膊,李某某、周某某分别按住刘某甲两条腿,直至刘某甲昏迷。后韩某某等人将刘某甲送至医院,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腔并灌服大量液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9月26日,陈立朋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立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立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朋明知湿毛巾捂口鼻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波
检察官助理:祁宏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立朋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 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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