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立武,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9日陈立武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因取保候审期间后多次传唤不到案,又重新犯罪,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陈立武、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立武不在案,于2019年1月18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对外谎称易某甲是“世界弥勒佛佛会会员”、“民族资产和宝藏”的守护人,需要大量的资金完成所谓的“民族大业”、“解冻民族资产”,从世界各地找回108尊玉石佛像就可以将中国老祖宗存放于国外银行的资金解冻,开启民族资产、找出宝藏,待完成“民族大业”之后,会对进行资金投资的帮助者给予丰厚回报。并购买大量伪造的外国银行的存单、“三书一证”、“朝牌”等物品对被害人进行欺骗。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立武采用上述方法对管某某等20人实施诈骗作案,共骗取人民币3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单元**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6000元。
2、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溆浦县**镇**街**路**号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3000元。
3、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溆浦县**镇东**居委会**组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6000元。
4、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村民姜某某人民币6000元。
5、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号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被害人易某乙人民币26000元。
7、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9000元。
8、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
9、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村民胡某某人民币15000元。
10、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路**号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0000余某某。
1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30000余某某。
12、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幢**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6000元。
13、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村委会**组村民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
14、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村民魏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路**号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0300元。
16、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00元。
17、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谭某某人民币8000元。
18、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二组村民张某某人民币60000余某某。
19、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
20、2016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易某甲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段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二、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已起诉)等人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并在湖南隆回县设立民族资产解冻办事处,对外谎称叶某某系“清朝皇太子”、“联合国主席”,并负责管理我国的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即我国有大量资产和宝藏被冻结,需要大量的资金方可解冻,待民族资产的资金和宝藏解冻以后,会对投入资金的帮助者予以丰厚回报。2017年起,被告人陈立武采用上述作案方法对陈某丁等17人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27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谭某某人民币36500元。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张某某人民币164800元。
4、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街道**村**号村民姚某某人民币529950元。
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134880元。
6、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社区**路**号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8000元。
7、2017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村民韩某某人民币18500元。
8、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村民曾某甲人民币73300元。
9、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县**路**号**幢**单元**号被害人曾某乙人民币180000元。
10、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乡中心小学宿舍**栋**号被害人魏某乙人民币20000元。
11、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村民肖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2、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隆回县**镇政府宿舍**栋**号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3、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栋**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46000元。
14、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村民段某某人民币24000元。
15、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村民钟某某人民币122030元。
16、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号村民曾某丙人民币50000元。
17、2018年,被告人陈立武伙同叶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法,骗取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村民聂某某人民币7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立武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陈立武、朱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曾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立武、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波
检察官助理:潘 磊
2020年3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立武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 卷宗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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