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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立波集资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陈立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立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立波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到4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立波为骗取资金,虚构国家精准扶贫爱心基金项目,宣称投资人拟定一份30人的贫困户名单,缴纳3000元保证金,10-15天后返利9000元。被告人陈立波发展薛某某为下线,薛某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帮助陈立波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被告人陈立波采取用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本金及返利,骗取被害人信任,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72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263.1万元,在此期间,支付部分被害人本金及返利共计217.8万元。截止案发,尚有本金81.9万元未归还被害人。

1.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赵某某及通过赵某某投资的31名被害人投资款381单,共计人民币1143000元。其中返还34单,共计人民币306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852000元。

2.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刘某某投资款19单,共计人民币57000元。其中返还5单,共计人民币45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12000元。

3.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王某某投资款60单,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其中返还17单,共计人民币153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27000元。

4.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谢某某投资款20单,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中返还5单,共计人民币45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15000元。

5.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曲某某及通过曲某某投资的44名被害人投资款338单,共计人民币1014000元。其中返还144单,共计人民币1296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222000元。

6.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通过薛某某骗取张某某及通过张某某投资的7名被害人投资款43单,共计人民币129000元。其中返还29单,共计人民币261000元,截止目前,尚未返还本金3000元。

7.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立波骗取薛某某投资款16单,共计人民币48000元。其中返还8单,共计人民币72000元。

通过赵某某、曲某某投资的被害人中有15名被害人存在双向投资的行为,故通过赵某某、曲某某投资的被害人总计61人,尚未归还的本金总数为7620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陈立波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资金往来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曲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立波及同案关系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立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2019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立波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9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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