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竞,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84********,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金湖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陈竞虚构其工作单位中石化金湖县城东加油站有充值油卡返现活动、为他人开具油票拿回扣需垫资等事实,通过定期返现、为个别人小额充值获取信任等方式,先后骗取张某某、陈某甲、华某某等近百人投入资金,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支付返现及本金,截止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竞共造成89人84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信用卡账单、借条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陈某乙、冀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竞的供述和辩解;
5.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手机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竞对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中秋
检察官助理 殷盼盼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竞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29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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