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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章军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陈章军(曾用名陈章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章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章军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成华区花径路123号站北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之机,由陈章军望风,袁某某将邱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OPPO手机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随后二人又至本市金牛区站北东街229号红旗超市内,盗刷邱某某手机微信中人民币1020元。

同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章军伙同袁某某,在本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07号“1绿鲜”菜铺内,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之机,由陈章军望风,袁某某将蒋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随后二人又至本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恒业星园”小区旁的红旗超市内,盗刷蒋某某手机微信中人民币536元。

被告人陈章军于同年2月18日被抓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章军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陈章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章军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115

                                     

附件:1.被告人陈章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监控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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