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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笑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笑,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路**苑**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陈笑应聘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夫妇经营的餐饮店。双方熟稔后,被告人陈笑于2019年5月至12月间,谎称为家人购置礼品向被害人张某甲借款,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聊天,骗取其信任,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转让店铺的事实,编造种种理由,共骗取二名被害人人民币318000元。后经被害人发现并催要,被告人陈笑退还被害人人民币70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将被告人陈笑抓获。被告人陈笑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2.高某某等五名证人的证言;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5.被告人陈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笑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杲

2020年6月15日

1.被告人陈笑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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