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陈粒,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路**号**幢1-4。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粒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日,二分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粒冒充李某某,借用他人的手机卡联系被害人费某某,谎称与被害人费某某发生关系后生下一子,现生活困难,骗得费某某信任后,陈某某借用朋友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以需要生活费、抚养费、营养费、购房等各类理由,让费某某向该银行账户内转账,先后骗取费某某人民币370余万元。上述款项被转入陈粒的丈夫赵某某的银行账户或取现后花用。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粒至本区叶城派出所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表;2.婚姻登记查询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光盘片等;4.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等;5.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清单等;6.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查封决定书等;7.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陈粒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君
检察官助理:胡斌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粒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赃证物品移送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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