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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素科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素科,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社区**路**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1986年12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1997年6月10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5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2005年3月2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28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素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素科以其号码为136*******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附城镇新金川宾馆附近、**镇88社区**路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1次,重0.35克,得款人民币4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1次,重0.2克,得款人民币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2次,共重0.2克,得款人民币400元。同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素科在海丰县**镇**社区**路**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疑似毒品1小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称重,缴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0.6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扣押、称重、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素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共重1.4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素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素科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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