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繁,曾用名罗斌,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院**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敏,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陈繁、肖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被告人肖敏与陈繁共同购买一辆货车,以陈繁的名义加入昆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预谋将运输途中的卷烟非法占为己有。 6月2日,**卷烟厂下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价值794371.32元的卷烟共计440件交给**公司运到四川省内江市烟草公司,**公司决定将该运输任务分配给陈繁。6月3日,陈繁驾驶牌照为云A*****的东风牌中型货车到**卷烟厂装运,6月5日到昭通市昭阳区后,陈繁伙同肖敏将该440件卷中的437件占为己有,陈繁拉着剩下的三件卷烟继续往内江方向行驶,欲在宜宾市**乡路段制造货车翻车落江的假象,但被宜宾市烟草专卖局查获。
2、1999年2月8日,肖敏伙同陈繁等人预谋后,在陈敏为玉溪**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称**公司)运送卷烟至江苏无锡的途中,制造假象将陈繁运输的价值236515.5元的130件红梅卷烟在昆明市石林县占为己有,案发后该批卷烟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肖敏、陈繁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实,4.辨认、勘察笔录等,5.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肖敏、陈繁经预谋后隐瞒真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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