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红云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6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借用手机为名,在被害人田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已掌握的田某某手机支付宝密码,用田某某手机支付宝向自己的支付宝盗转走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