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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红伟、陈君华、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红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乡**栋**楼**号。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建始县公安局对其执行。被告人陈红伟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于2019年4月22日止。被告人陈君华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于2018年12月10日止。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伟、陈君华、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陈红伟、陈君华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驾乘鄂A****L的越野车,来到湖北宜昌市长阳县榔坪镇世纪联华购物广场、家家乐购物超市;建始县业州镇京桥百优品超市;恩施市土桥大道享买乐锦联华超市、航空路享买乐航空购物中心;宣恩城区新景添购物广场等地盗窃作案多起。盗窃白云边系列白酒16瓶、天之蓝白酒6瓶,五粮液白酒2瓶,毛铺苦荞小瓶装白酒7瓶,经鉴定所盗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1.3731万元。同年12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并缴获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被盗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及部分公司验收入库单;武汉市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单及车辆行程轨迹图;三被告人户籍资料;仙桃市公安(2014)2249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丙、王某某、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李某某、雷某某、谭某某等证人证言。3.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 视频资料6.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书、鉴定证明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伟、陈君华、张某某多地流窜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红伟、陈君华、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陈君华、陈红伟在犯罪中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君华、陈红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君华、陈红伟两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四千至五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并处罚金三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红伟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君华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视频资料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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