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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红勇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大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红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2时许,陈红勇与刘某甲(另案)商量购买毒品海洛因,由陈红勇电话联系云南省镇雄县的毒品上家,双方确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之后,2020年7月16日,陈红勇搭乘宋某某(另案)、刘某甲搭乘刘某乙(另案)的车辆从贵州省毕节市到云南省镇雄县,刘某甲出资6000.00元,陈红勇出资9000.00元,由陈红勇携带毒资前往与毒品上家交易,并购买了14800.00元毒品海洛因。当日23时许,陈红勇、刘某甲等人携带毒品从云南省镇雄县回到贵州省贵阳市,在贵阳市云岩区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后一停车场内分配毒品时,公安民警赶到并将陈红勇等人抓获,刘某甲当场逃脱,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2.6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陈红勇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大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红勇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恢复资料等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红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琴

检察官助理:裴亮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红勇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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