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红征,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199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15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25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7月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陈红征到陕县**局一楼大厅无故将大厅的自动玻璃门砸坏。2014年10月27日,陈红征到河南省某厅上访,为引起领导重视,持钢管将值班室三块窗户玻璃砸坏。2015年4月11日,陈红征到三门峡市**派出所索要其因盗窃被扣押的三轮摩托车,因其没有手续民警不予返还,陈红征持械将派出所值班室玻璃和厨房玻璃捣碎。2015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红征到三门峡市**信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因不满接待人员态度,为引起领导重视,陈红征回家持锤子返回信访接待大厅,将信访接待大厅南侧玻璃墙砸碎。经价格鉴定,玻璃墙损失价值2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红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宁某某、杜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物证作案用锤子、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征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燕
检 察 员:杜秀明
2015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红征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锤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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