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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红标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63

被告人陈红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盗窃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5月17日、2007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五日、十日。盗窃于2006年6月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11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921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红标在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甘露寺厢房,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红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陈红标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标陈红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红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红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523

附:

1.被告人陈红标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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