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陈红武,男,1975年**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力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东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武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韩力新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师东涛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师东涛三人时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手段在临洮县新添镇境内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合伙在新添镇周边的村镇境内组织众人赌博,在赌场抽头、放债,并以暴力胁迫方式讨要赌债,曾以抵偿赌债为由胁迫他人转让房产,共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另有数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使多名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新添镇及周边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其中陈红武为纠集者,韩力新、师东涛为其他成员。该团伙及其成员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
1该恶势力团伙的犯罪事实
1.2015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酒后在新添镇下街村康某某家中因琐事将康某某殴打,后韩力新持菜刀将康某某膊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红武因与杨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遂指示韩力新、师东涛在新添镇崖湾村杨家大庄学校门口持洋镐把将杨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红武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车某某等人的证言;(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刀子、洋镐把等物证。
3.2011年至2014年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红武伙同韩力新、师东涛在临洮县上营乡刘家下头村刘某某家、临洮县新添镇冯家沟门村簸箕湾社王某某家、临洮县上营乡包家山村包某某家等五处场地多次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赌博,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附近乡镇的祁某某、单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包某某等村民数十次参与赌博。
4.2012年间,祁某某多次参与被告人陈红武组织的赌博,欠下陈红武赌博账28万余元,后陈红武、韩力新多次以威胁、恐吓方式上门要债。索债未果后,陈红武要求祁某某将自家房屋卖给其抵偿赌债,祁某某夫妇迫于压力于2013年1月21日将位于临洮县新添镇上街村临街的二层楼房转让给陈红武,抵偿赌债后陈红武向祁某某支付现金21万元。
认定上述两起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祁某某、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陈红武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受案登记表等书证;(5)辨认、搜查等笔录。
二、该恶势力团伙的违法事实
5.2012年6月28日下午,秦某某(死亡)妻子石某某被师某某殴打,后秦某某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陈红武,陈红武便伙同韩力新、陈学临一起到新添镇师家湾村上磨梁师某某经营的棺材铺将师某某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
6.2014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红武伙同师某甲在新添镇上街村四社齐家巷口因琐事将秦某甲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红武的供述与辩解;(5)调解笔录。
7.2016年12月4日9时许,张某某在新添镇下街村八社桑某甲家中同桑某甲谈话算账,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伙同杨某甲到场后无故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5)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8.2018年7月8日晚,被告人陈红武在临洮县新添镇师家湾村国国部落KTV内因琐事将师某乙殴打致伤,打架过程中陈红武的左胳膊被师某乙用斧头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红武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3该恶势力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
9.2011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韩力新帮助师某丙在临洮县新添镇刘家沟门村向赵某某索要赌债时,持铁锨把将赵某某殴打致右腿髌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师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4)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10.2014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韩力新在新添镇下街村兴源饭馆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矛盾,韩力新持啤酒瓶将张某甲头部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
4该恶势力其他成员的违法事实
11.2015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韩力新酒后以帮助其干爸师某丁出气为由,在新添镇上街村五社将何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何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力新的供述与辩解;(5)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师东涛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陈红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开设赌场,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力新、师东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师东涛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绍林 孙涛 杜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红武、韩力新、师东涛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电子光盘9张,证据目录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证洋镐把1根、刀子1把。
5.被害人杨洮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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