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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许某某毕业要找工作,陈某谎称可以帮刘某某疏通关系,将其儿子安排进入**航空公司工作。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陈某虚构“欧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身份,多次以疏通关系、“欧某某母亲动手术”、“欧某某儿子住院”等各种名义向刘某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9.7743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福建省闽清县**街**号楼下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关于协查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回复函;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汇总表(微信转账汇总表、支付宝转账汇总表)、银行转账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陈某甲手机短息记录;消费记录表、护理卡使用记录;情况说明;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户籍证明;手机截图、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苏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77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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