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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红诈骗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红,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红虚构可以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拿到低价拍卖房,承诺投资后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诈骗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雍某某、邵某某、李某某、费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95610元(详见明细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329561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明细表

明细表

被害人

投入金额(元)

返还金额(元)

伙萌投入(元)

被骗金额(元)

1

覃某某

210000

65000

0

145000

2

邵某某

649260

141000

23500

508260

3

王某某

400000

0

0

400000

4

雍某某

425000

8000

11750

405250

5

李某某

975100

200000

110450

694650

6

张某某

1495500

650800

58750

827210

7

费某某

900000

490000

0

410000

8

合计

505460

1554800

204450

329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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