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纪伟、廖学智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陈纪伟(曾用名陈伟),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某甲镇某甲村委会某某号,住该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相覃、黄茂雷,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学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某甲镇某乙村委会某某村某某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任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贤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某某路某某号,住万宁市某甲镇某丙村委会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余良,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某甲镇某丁村委会某某村某某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关亚丽,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钟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某甲镇某乙村委会某某村某某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同年4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5日、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9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害人傅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被害人傅某乙、李某某,被害人龙某某也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被害人邢某甲、林某某,符某甲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载曹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符某乙、邢某乙等人结伙从万宁市某乙镇开到万宁市某甲镇**西侧的马路边停车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持铁棍、铁锤和镰刀对马路边停放的一辆黑色摩托车进行打砸,同时被害人李某某还在砸车现场投掷两枚“山猪炮”,引发爆炸,打砸结束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开车撤回万宁市某乙镇。与此同时,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等人在某甲镇**茶楼喝茶,期间听到爆炸声和摩托车启动的嘈杂声,于是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等人就下楼查看。被告人陈纪伟当即驾驶一辆本田歌诗图牌越野车载被告人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从某甲镇加速追到**大桥后就看到前方有一辆符某甲驾驶的绿色皮卡车和龙某某驾驶的“125”摩托车,陈纪伟加速超过绿色皮卡车后紧接着追上摩托车,坐在龙某某车上后座的林某某当时朝陈纪伟的车辆投掷了一枚“山猪炮”,陈纪伟便开车对龙某某的摩托车进行别车,龙某某的摩托车被逼到公路沟边摔车。被告人陈纪伟看到龙某某等人摔车后接着加速前往傅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追去,陈纪伟追上傅某甲的摩托车后三次碰撞傅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傅某甲和李某某、傅某乙摔车,李某某摔车时引发怀里的“山猪炮”发生爆炸。之后,被告人陈纪伟驾车载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回到某甲镇,与莫某某相遇,莫某某开车载着陈纪伟、廖学智等人返回过案发现场,查看李某某、傅某乙等人的伤势情况。事后,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等人聚集在谢余良家讨论如何应对公安的调查。龙某某、邢某甲、林某某、傅某甲摔车后有不同程度的伤势,李某某、傅某乙两人摔车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李某某摔车后身上的山猪炮发生爆炸后爆炸冲击波造成其腹腔脏器广泛性破裂大出血死亡;傅某乙摔车后其右背部肋骨骨折错位刺穿挫烂肺部组织造成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傅某甲摔车后造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龙某某摔车后造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林某某摔车后造成的伤情达轻微伤。

2018 年12 月11 日,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谢余良、莫贤骏到万宁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投案。2018 年12 月29 日许,被告人吴钟义到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一辆、摩托车二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甲、莫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倪某某、邢某乙、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甲、龙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开车追赶并撞击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纪伟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义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纪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克川

书 记 员:陈惠媚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纪伟、廖学智、莫贤骏、谢余良、吴钟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