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纯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双河街**号。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陈纯军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现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县叙州区**镇**路**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纯军、李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纯军、李某某、熊某某为筹集毒资,共同预谋到宜宾市翠屏区实施盗窃。20时许,三人到达振兴大道**小区,由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过程中熊某某为买水暂时离开小区)负责望风,陈纯军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小区**栋**单元**楼**号防盗门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曾某某回家,与在楼梯间望风的李某某相遇,李某某发出声音提醒陈纯军后逃离现场。陈纯军发现被害人回家且将房门堵住,便将盗得的手机放回客厅餐桌上,然后强行推开房门逃离现场。2020年5月4日19时36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路铁桥上将被告人陈纯军、李某某、熊某某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纯军、李某某、熊某某共同预谋后,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纯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纯军、李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陈纯军(1822428****)、李某某(1580831****)、熊某某(1822428****)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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