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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绍杰集资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032号

被告人陈绍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5********,拉祜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现暂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升路出租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绍杰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绍杰伙同他人(真实信息不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成立毕节金石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头公司”),陈绍杰为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为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开行路依山雅苑一楼。该公司在营业执照未办下来之前,就聘请业务人员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行人密集地(如开行路、公园路、南关桥等地)发放宣传单,向不特定公众虚假宣传称金石头公司在为贵州锦屏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融资,锦屏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是开金矿的,陈绍杰是锦屏县锦隆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现因资金周转不过来,特向群众融资借款,月息2%,前三个月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从第四个月开始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17日,金石头公司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7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769609元。陈绍杰等人每天集资所得款项当日即由团队成员按比例分走,现已无法返还被害人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毕节金石头商贸有限公司投资情况统计表、刑事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朱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绍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宣传信息,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骗取群众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绍杰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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