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绒,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3********,布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籍贯:贵州省开阳县,户籍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一出租屋,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陈绒、皮某某(已处)因对之前工作过的贵阳市南明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老板不满,两人预谋后在该租赁站内,用倒盐和扯线的方法将停放于院内的一辆中联车载泵车的电路系统及液压油及另一辆徐工臂架泵车的电路系统损坏。经鉴定,上述车辆修复费用共计85500元人民币。二人同时将徐工臂架泵车的遥控器总成、电脑板保险插头和中联车载泵车的四个继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遥控器总成价值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被盗遥控器总成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陈绒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对其处以3-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绒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绒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陈绒故意毁坏他人价值人民币85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绒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亲
2020年4月27日
附:一、被告人陈绒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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