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陈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绞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24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绞在常州市武进区**镇,乘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实施盗窃3次,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手机、香烟等财物,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00元。
1.2019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绞在**镇**路**苑**侧**公司,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11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绞从其工作的**公司拿了被害人吕某某存放在该公司的**镇**路**中心**室的钥匙,窃得该室内格兰仕空调1台、扎努西•伊莱克斯洗衣机1台、玻璃边桌1只、海尔冰箱1台、宜家沙发1张、铁艺床1张、宜家茶几1张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元。
3.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绞至**镇**路**号**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雷克萨斯越野车内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绞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绞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绞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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