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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继东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继东,男,1993****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继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5月2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7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5月1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继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2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继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继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继东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麗枫酒店门口停车场内,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贾某某大众迈腾轿车内的 “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电脑以1250元价格销售至安徽省宿州市**商业城**电脑维修店。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继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车辆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继东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辨认等笔录;

6. 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继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继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继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继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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