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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继东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陈继东,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继东曾因犯盗窃罪,三次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5月2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7日被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年9月28日释放。被告人陈继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继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继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继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继东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8日间,先后四次至常熟市**街道**村**号、**路**号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黄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0余元、香烟若干、男士线衫1件。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继东于2019年11月5日1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西侧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车牌号为苏E7****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元。

2.被告人陈继东于2019年11月6日3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路**号门面房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车牌号为苏E2****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4元、男士线衫1件。

3.被告人陈继东于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至常熟市**街道**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苏E0****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

4.被告人陈继东于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至常熟市**街道**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某车牌号为苏E3****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香烟2包,后又窃得被害人许某某车牌号为苏ED****的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

被告人陈继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黄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继东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继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继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继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继东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继东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4张光盘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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