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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继如盗窃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继如,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6月16日被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2月26日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8月5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9月26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6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继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以来,被告人陈继如在仁怀市中枢城区多次进行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继如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堆放于小区楼梯间的6袋煤盗走;

    2.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继如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烧烤架盗走;

    3.2019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继如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一个雨水槽盗走。

    以上被盗物品均被陈继如出售后用于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初筛检测报告;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继如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视频截图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继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一、陈继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陈继如因犯盗窃罪,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陈继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陈继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陈继如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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