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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继强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继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暂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继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8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继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继强向被害人丁某某(**大学在校学生)谎称其有渠道通过代刷信用卡赚取利息,在骗取对方信任后,其冒充返利平台工作人员微信联系丁某某并诱骗对方通过信用卡、借呗、花呗等平台借款套现后转至其指定账户内,以此骗取丁某某共计人民币431255元。同期,被告人陈继强冒充上述平台工作人员以帮助丁某某还款为由,诱骗对方先后通过芝麻信用租赁、天猫信用购等平台,租赁或订购苹果iPhone 11 Pro Max、小米9 Pro、小米9、华为P30 Pro等五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224.82元)并寄送至指定地址,陈继强取得上述手机后予以销赃。被告人陈继强骗得上述款项后,除以返利、还款等名义向丁某某返还人民币25830.1元外,剩余款项被其用于网络打赏、网络赌博等化用殆尽。

经侦查,公安民警于2020年3月24日,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号将被告人陈继强抓获。到案后,陈继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继强诈骗其财物的具体经过。

2.相关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收款二维码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继强冒充返利平台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情况。

3.被害人丁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借呗、花呗、京东金条、钱站、桔子分期、好分期、360借条等平台的借款记录,证实被告人陈继强以代刷信用卡返利等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丁某某芝麻信用租赁、天猫信用购交易记录、涉案手机快递信息及商品签收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继强诱骗被害人租赁及订购五部手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继强的作案手机以及其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

6.公安机关向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YY账号信息及消费记录,证实陈继强案发期间在YY平台充值及消费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继强的到案经过。

8.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继强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陈继强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继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继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继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鋆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继强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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