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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续超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续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住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0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续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续超驾车至本市长安区学林雅苑小区东门外南侧,戴手套持螺丝刀,以用螺丝刀撬破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的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G丰田汽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600余元、黑色皮质钱包1个、白酒2箱(共12瓶),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1300元。

二、2019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续超驾车至本市长安区学林雅苑小区北门外,再次以相同方式从停放在此的车辆内部窃取物品,并造成车辆受损,具体如下:

1.将被害人郭某某的陕A****C现代汽车车窗玻璃撬碎,未窃得财物。

2.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陕A****R本田汽车车窗玻璃撬碎,未窃得财物。

三、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续超在本市长安区凤林北路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南门外,以相同方式从停放在此的车辆内部窃取物品,并造成车辆受损,具体如下:

1.从被害人张某甲的陕A****8本田汽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380元。

2.从被害人魏某某的陕D****C东风汽车内窃取中华牌香烟2条、啤酒1箱。

3.将被害人洪某某的陕A****7斯柯达汽车车窗玻璃撬碎,未窃得财物。

四、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续超驾车至本市长安区建业三路爱邦建材市场南门附近,从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X****L传祺轿车内窃取空气净化器1个,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550元。

五、2020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续超在西安市长安区香积大街南小张村村口附近,以相同的方式从停放在此的车辆内部窃取物品,并造成车辆受损,具体如下:

1.将被害人曹某某的陕A****9帝豪汽车车窗玻璃撬碎,未窃得财物,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283元。

2.从被害人张某乙的陕A****O五菱宏光面包车内窃取黑色苹果牌iPadmini第五代1部,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230元。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admini价值人民币2009.40元。

六、2020年1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续超驾车至西安市长安区香积大街宇辉钢材市场门口附近,以相同的方式从停放在此的车辆内部窃取物品,并造成车辆受损,具体如下:

1.从被害人邢某某的陕A****7白色大众汽车内窃取现金50余元人民币和蓝色包装的白沙牌香烟3包,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约100元。

2.从被害人刘某某的陕A****6黑色大众汽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0余元,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555元。

七、2020年1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续超驾车至本市长安区郭杜南街与西沣路交叉口附近,以相同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D****2面包车内窃取华为牌Nova3I手机1部、现金500余元、金六福牌白酒1箱(6瓶装)、茶叶1盒及男式皮包1个,致被害人修复车辆花费人民币310元。后被告人陈续超将窃得白酒以600元销赃给张某丙。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Nova3I手机价值人民币103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螺丝刀等。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齐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续超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续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续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续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续超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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