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维刚、冉茂举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陈维刚,男,土家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址。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茂举,男,土家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址。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发函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乘一辆贵******红色轿车从上海浦东新区东海镇义鸿村出发至长宁区**路**路,后步行至徐汇区**路**路**路,进入数个小区。当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使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进入徐汇区古井路180号1006室,趁被害人江某某、薛某某不在家之际,窃得主卧衣橱抽屉内一根24K黄金项链、一套五件白金首饰(含两个小花耳坠,一个花戒指、一条项链、一个花型项链挂件)、一套两件24K黄金水波纹项链和手链、一套两件24K黄金项链和刻有经文的条形项链挂件、两只24K黄金铜鼓戒、一套三件24K黄金花型耳环和戒指、一支24K大型黄金玫瑰花带柄胸针、一只22K圆形黄金戒指、一只白金镶钻戒指、若干细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小裸钻、一枚蓝宝石镶钻戒指、一根红绳穿的黄金手链(上述首饰均无法估价)、两三块用红绒布装的10克或20克24K黄金金条、五盒用木盒装20克24K黄金金条(金条价值人民币45600余元)等物品。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陈维刚、冉茂举在江苏省江阴市**路**号创天商务宾馆8211号房间被抓获。到案后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江某某、薛某某的陈述;2.证人史某某、何某某、冉某乙、赵某某、曹某某、冉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黄金交易所集中定价行情、多份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监控录像及截图、排查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现场调取的菜刀、锁芯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大量首饰及黄金金条,其中黄金金条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萍

检察官助理张秉怡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维刚、冉茂举羁押在徐汇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六册、光盘十一张。

3.赃证物品清单两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