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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维爽、罗永江等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4〕1394号

被告人陈维爽(绰号流氓),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号。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永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88********,布依族,文化程度文盲,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乡**村**组。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兴理(绰号蚊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09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荣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雪清,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山**村**号。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毛兴理、李荣兵、张雪清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李荣兵、毛兴理、张雪清伙同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张雪清用其QQ骗被害人涂某某出来见面,后同案人邓某某代替被告人张雪清与被害人涂某某到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咸水岭联合路诚信无纺布袋厂门口附近路边见面,后由预先埋伏的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李荣兵、毛兴理即上前对被害人涂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涂某某手机1台,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96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抢手机1部,价值为人民币247元。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荣兵到狮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民警于同日在花都区**镇**岭**出租屋**房抓获被告人陈维爽、张雪清,在604房内抓获被告人毛兴理,后在花都区狮岭镇狮峰上街路口抓获被告人罗永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1.​ 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1.​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1.​ 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

1.​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被害人涂某某、同案人邓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1.​ 讯问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1.​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毛兴理、李荣兵、张雪清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兴理、李荣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雪清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荣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荣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毛兴理、张雪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4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陈维爽、罗永江、毛兴理、李荣兵、张雪清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材料共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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