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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维聪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6〕118号

被告人陈维聪,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镇**号。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8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维聪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并于2015年1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告人陈维聪受被害人杜某某、屈某某夫妇委托,在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2年秋季拍卖会上,以人民币61.6万元的价格拍得清雍正粉彩福禄寿三星图瓶一个。被告人陈维聪虚构清雍正粉彩福禄寿三星图瓶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将上述三星图瓶及六支茅台、四箱百威利酒交给被害人杜某某夫妇,由被害人杜某某夫妇支付拍卖款人民币173.728万元,从中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夫妇人民币88.4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维聪在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冬季拍卖会上,以人民币15.933万元的价格拍得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一个、老白酒两箱,以人民币33.6万元的价格拍得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一个,上述物品均由被害人杜某某夫妇控制的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付货款给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维聪以调换发票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虚构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拍卖价格为33.6万元的事实,仅交付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及老白酒给被害人杜某某,将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据为己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夫妇人民币33.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维聪在受被害人杜某某夫妇委托参加拍卖会购买藏品过程中,通过隐瞒真实交易价格、虚构竞拍过程、虚报藏品来源等手段,将“黄花梨四件柜”等35件/套瓷器、家具、玉石、青铜器等,以拍卖价格的3-10倍出售给被害人杜某某夫妇,共骗得人民币544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等物证;

2. 成交确认书、结算单、划款凭证等书证;

3. 证人柯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杜某某、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维聪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证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智颖

2016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维聪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碟3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查封房产2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账户5个(详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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