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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罚罚故意伤害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442号

被告人陈罚罚,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江夏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罚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5时许,租住咸宁大道**招待所**房间的被告人陈罚罚发现自己房门被人私自打开,怀疑邻居要偷他的东西,遂先到301房去询问房客,接着到303房间询问,与现场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陈罚罚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刺伤被害人的左前臂,接着刺伤被害人的左前胸。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判决书等;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罚罚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罚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罚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罚罚现在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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