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美全诈骗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美全,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村。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陈美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美全于2019年12月底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之后与刘某某聊天。期间刘某某告知其儿子被资阳市公安局抓获,陈美全便谎称有关系能帮忙解决,刘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1月4日至6日期间,陈美全以托人请客吃饭、需要包红包打理关系等为由,多次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共计支付69000元给陈美全用于帮忙处理其儿子被抓的事,陈美全在收取刘某某钱财后便不再与其联系,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4月28日陈美全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美全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美全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美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检察官助理:王宏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美全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