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美平,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至同年11月6日间,被告人陈美平先后通过假装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相熟或者向被害人购买花生等农产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借款或买农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等9人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9580元、花生油16斤、生花生20斤、熟花生50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村**号被害人俞某某家中,冒充俞某某女儿的朋友,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俞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同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王某甲家中,谎称认识王某甲,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人民币4100元。
3.同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江镜镇**村**号被害人倪某某家中,谎称向倪某某购买花生、花生油等,并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花生油16斤、生花生25斤。经鉴定,以上花生油、生花生共计价值人民币453元。
4.同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魏某某家中,谎称认识魏某某儿子,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5.同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西里**号被害人李某甲家中,谎称向李某甲购买花生,并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700元、熟花生50斤。经鉴定,以上熟花生价值525元。
6.同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谎称系陈某某教会朋友,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7.同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谎称向郑某某购买花生或地瓜片,后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8.同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谎称其朋友系经李某乙介绍后结婚,后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80元。
9.同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陈美平到福清市**镇**路**号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谎称向王某乙购买花生油,后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美平于同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游某某妹妹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倪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美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及花生、花生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05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美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美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美平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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