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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美英、张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陈美英,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村**平房。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英涉嫌组织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尹振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美英在其租赁的本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内无照经营“某某”会所。期间,被告人陈美英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管理曾某等六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明知“某某”会所实施卖淫犯罪活动,仍帮助被告人陈美英记账及管理账目。

2018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美英、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款码、点钞机等物证;

2. 租房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手写账目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案发地监控录像;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美英、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英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被告人陈美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陈美英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美英、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美英、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隋立伟

代理检察员:柳晨飞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美英、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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