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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美诗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陈美诗,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美诗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等地,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以销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名义,分别骗得邹某某人民币(下同)106550元、陈某甲229789元、杨某甲154000元、豆某某80000元、张某某8000元、林某甲56111.12元、姜某某142500元、詹某某79300元、李某某25000元、林某乙78000元、杨某乙305200元、陈某乙45000元。

2020年2月18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龙归沐斯丁酒店抓获被告人陈美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号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乙、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美诗的供述;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效博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美诗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碟十一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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