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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美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美钦,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陈美钦未经批准,在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先后组织四班民间经济互助会(以下称“标会”),以被告人陈美钦为会首,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纳了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等多名不特定公众参会,每期会员92名至106名不等,每期会金均为人民币1000元,每月双标,最低标为人民币200元,后因被告人陈美钦无力支付会钱,导致2013年、2014年、2016年组织的三班“标会”提前解散。经鉴定,上述三班“标会”累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5650万元,共造成朱某某、陈某甲等30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29.56万元。

被告人陈美钦于2019年7月17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互助会会员花名册四份、欠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田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叶某某、陈某癸、陈某子、董某某、陈某丑、陈某寅、闫某某、林某甲、陈某卯、刘某某、江某某、林某乙、陈某辰、陈某巳、陈某午、陈某申(与上述陈某壬非同一人)、陈某未、陈某酉的陈述;

3.被告人陈美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闽国龙[2019]F029号专项审计报告、[2019]F029号-001号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2019]F029号-002号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二);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美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600.56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多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29.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美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美钦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美钦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田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叶某某、陈某癸、陈某子、董某某、陈某丑、陈某寅、闫某某、林某甲、陈某卯、刘某某、江某某、林某乙、陈某辰、陈某巳、陈某午、陈某申(与上述陈某壬非同一人)、陈某未、陈某酉。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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