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群群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10号 

  被告人陈群群,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先后8次被东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因犯盗窃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5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6月7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1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1月28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2月12日、2010年11月12日分别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18日、2010年7月31日、2010年8月16日、2011年6月2日、2011年8月18日分别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 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群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群群至本市**街**号**店,趁四周无人之际,翻窗进入店内,窃得一楼收银台内的人民币600元。

2020年6月25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陈群群至本市**街道**路**号**茶楼,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茶楼后面楼梯至三楼,翻窗进入店内,使用剪刀撬开店内一楼收银台中间的抽屉,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抽屉里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南红玛瑙手链1串、价值人民币72元的利群香烟2包。

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群群至本市**路**号**店,爬窗进入店内,后采用硬拉抽屉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000余元。

2020年7月21日早上,被告人陈群群至本市**城**菜馆,趁店铺门未上锁之际,拉开店铺推拉门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群群至本市**路**号**水果店,采用硬拉玻璃门的方法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70余元。

    综上,被告人陈群群实施盗窃5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42余元。

2020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群群抓获归案。被盗的南红玛瑙手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群群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群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群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群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群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群群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7********。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