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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翔、熊仕勇等人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7725号

被告人陈翔,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2020年5月因吸毒和无证驾驶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7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仕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自然村**号附**号。2019年7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3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翔、熊仕勇、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翔在南昌县向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等人出售毒品麻古和冰毒九次,被告人熊仕勇向被告人熊某某、陈翔出售毒品麻古和冰毒六次,被告人熊某某向陈翔出售毒品麻古和冰毒二次。

2020年8月,被告人陈翔、熊某某、熊仕勇相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翔、熊仕勇、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翔、熊仕勇、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翔、熊仕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熊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翔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熊仕勇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翔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熊仕勇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翔、熊仕勇、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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