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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耀富、廖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陈耀富,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镇**街**号**房。2006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灵芝,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科旺村委会高禾村7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大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富、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灵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灵芝接到黄某甲的电话得知黄某甲需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告知被告人陈耀富并帮助陈耀富将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6克)在佛冈县石角镇钱隆御景小区大门旁贩卖给黄某甲。

2、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府城牌坊旁明泰宾馆门前,将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58克)贩卖给曾某某。

3、2019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府城牌坊旁明泰宾馆门前,将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58克)贩卖给曾某某。

4、2019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灵芝接到黄某甲的电话得知黄某甲需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告知被告人陈耀富并帮助陈耀富将一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6克)在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路口交通灯附近贩卖给黄某甲。

5、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刘灵芝接到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的电话得知该男子需要购买毒品氯胺酮,被告人刘灵芝随即联系范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灵芝在佛冈县石角镇交警大队旁的油站附近向范某某购买了47.6克毒品氯胺酮,随后将购买到的47.6克毒品氯胺酮在上述地点附近贩卖给一名男子。

6、2019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耀富接到黄某乙的电话得知黄某乙需要购买毒品氯胺酮,由于当时陈耀富没有可供贩卖的毒品氯胺酮,被告人刘灵芝向陈耀富提出帮忙联系其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陈耀富同意后,刘灵芝便联系范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随后被告人陈耀富驾驶其本人的粤R5****本田SUV小汽车搭载刘灵芝前往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豪苑附近,由刘灵芝向向范某某购买了22克毒品氯胺酮。当晚22时许,陈耀富驾驶车辆搭载刘灵芝将刚购买的22克毒品氯胺酮带至与黄某乙约定的交易地点佛冈县石角镇邓宅牌坊内,将上述毒品交给黄某乙指示前来接收毒品的钟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耀富欲前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向被告人廖某某提出叫廖某某驾驶车辆搭载其去购买毒品,廖某某同意并驾驶粤R6****丰田牌小轿车搭载陈耀富来到清远市飞来峡镇凯旋公寓村酒店附近,随后陈耀富向“小宝”(身份不详)购买了100克毒品氯胺酮,交易完成后,陈耀富将购买的毒品放在廖某某的车上,然后二人返回佛冈县石角镇。当天15时35分许,陈耀富在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西路佛公租房2号楼下叫廖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其住处,此时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来到现场抓获陈耀富、廖某某,并在廖某某身上起获陈耀富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分别为49.4克、49.1克,经鉴定,在净重为49.1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及廖某某本人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分别为1.2克、1.6克,经鉴定,在净重为1.2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随后在环城西路佛公租房2号903房抓获被告人刘灵芝,并在该房屋内起获密封袋、电子秤、碾磨罐等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曾某某辉、范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耀富、刘灵芝、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富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合共72.3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刘灵芝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合共70.8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合共51.46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耀富、廖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灵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富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耀富、刘灵芝、廖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191129

附: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六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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