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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耀帮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耀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0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耀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耀帮多次携带电动车钥匙在连江县敖江镇以对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共14辆,后在敖江镇岱云村以每辆人民币80-100元卖给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不明),得款人民币1200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连江县敖江镇通港大道**号**工厂内的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

二、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连江县敖江镇**村**号楼一层停车场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色真本牌电动车;

三、2019年1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连江县**局停车棚内盗得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美特豹牌电动车;

四、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一楼大厅内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台翔牌电动车;

五、2019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通港大道**号**工厂内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台翔牌电动车;

六、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工业园后废品收购站内盗得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冰锋牌电动车;

七、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一楼门口院子内盗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心艺牌电动车;

八、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一楼楼梯旁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酷6电车牌电动车;

九、2019年12月16日4、5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世大新年华牌电动车;

十、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门口院子内盗得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车;

十一、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院子里盗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永源牌电动车;

十二、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售楼部停车处盗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欧派牌电动车;

十三、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公寓**区**栋楼梯口旁边电动车停放点盗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

十四、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耀帮在敖江镇**村**路**号一楼大厅内盗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中沙型电动车。

经连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耀帮盗窃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49元(不含无法认定的6部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薛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韦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刘某甲、潘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耀帮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耀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耀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耀帮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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