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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耀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陈耀,绰号狗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社区**小组。199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0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2004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耀以贩养吸从云南省广南县**镇一名微信名为“八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又分成零包出售给在富宁县内的吸毒人员何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林某某、陆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 2020年9月22日17时许,陆某某在富宁县**镇**社区**小组陈耀家附近的小巷处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陈耀购买了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后被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称量,毒品海洛因零包净重0.25克。2020年9月23日13时许,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富宁县**镇**社区**小区对面的**商店门口将陈耀抓获。经对陈耀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富宁县**镇**社区**小组陈耀家二楼其所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包,经称量,净重1.19克。同时,查获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人民币共计2400元和分装毒品时用于称量毒品的小电子称3部。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前案判决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陈耀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有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耀现被羁押在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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