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耿锋,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7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于2010年4月23日假释,于2011年6月3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耿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陈耿锋等人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出发,前往湖北省潜江市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陈耿锋在湖北省潜江市以人民币24万元向“**”(姓名不详,且在逃)购买了2012.9克氯胺酮后,乘坐由他人驾驶的车辆打算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在陈耿锋等人途经广东省连州市回到清连高速公路连南瑶族自治县出口时,发现有公安人员设卡,陈耿锋遂携带上述2012.9克氯胺酮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陈耿锋将上述2012.9克氯胺酮弃置在连州市清连高速北上路段2144KM+500米公路西则草堆处。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耿锋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称量、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耿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耿锋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耿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陈耿锋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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