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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育速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陈育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被告人陈育速于2017年5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育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至6月间,被告人陈育速分三次向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1.2019年4月29日19时许,郑某某与被告人陈育速通过电话商议后,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公庙处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陈育速处购买半包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7日17时许,郑某某与被告人陈育速通过电话商议后,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三角池加油站附近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陈育速处购买半包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16日18时40分许,郑某某与被告人陈育速通过电话商议后,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公庙处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陈育速处购买半包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陈育速涉嫌贩卖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网上追逃,其于2020年3月19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西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育速的供述;4.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育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育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育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育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育速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育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育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育速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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