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69号
被告人陈胜晓,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汉族,文盲,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胜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胜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胜晓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村凤冈东基三巷10-1号,以工具撬锁的方式,盗得张某某停放于上址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8元。
被告人陈胜晓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胜晓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胜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晓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胜晓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胜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胜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胜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胜晓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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