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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胜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陈胜,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7********,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乡**村**号)。 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胜经朋友韩某某介绍,住在被害人徐某某租赁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号内,等待徐某某安排工作。同年5月底,韩某某和陈胜因另谋职业离开徐某某的租赁房。同年6月10日14时许,陈胜发现徐某某租住的房屋钥匙仍在韩某某手中,遂以借用韩某某摩托车使用的方式拿到房屋钥匙。其通过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大渡口区**小区**幢**号房屋内,将徐某某放在卧室床底下的空调铜管和少量铜接头盗走。同时陈胜在网上联系了废品收购人员谢某某,后谢某某驾车来到**小区,与陈胜一起将被害人房屋内的约113公斤空调铜管和少量铜接头搬出,通过电梯运至楼下,在楼下进行了称量。陈胜销赃获利人民币(以下同币种)4200元。经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铜管价值6046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货单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胜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

6. 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莎

检察官助理:陶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胜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 案卷2册共80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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