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619号
被告人陈胜金,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胜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胜金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以爬窗的方式进入林某某家中盗窃一只保险柜,并将其搬出窗外时被他人发现,遂丢弃保险柜而逃离现场。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5272.5元以及若干黄金首饰、饰品。经认定,上述黄金首饰、饰品、保险柜共计价值人民币8633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胜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胜金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胜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胜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胜金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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